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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员工健康福利互助合作团体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员工健康福利互助合作团体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以员工个人捐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拨款、省分公司行政和工会资助为主,其它团体组织或个人捐资及资金滚动发展积累为辅,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的组织。建立健康福利基金会,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对员工因病、伤、残、亡、特困员工及其子女上学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一定资助,提高员工健康福利保障水平,缓解员工生活困难的客观需要。现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全总、铁总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的在职正式员工(外出劳务者除外),按规定自愿捐资,遵守基金会有关规定,均可加入健康福利基金会并成为会员,享受有关待遇。
根据铁工函〔2005〕17号文《关于印发铁路“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铁通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有关要求,凡是省分公司的特重困员工(含工伤死亡员工的特重困遗属)且其子女在中、小学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民教育序列)读书者,视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给予助学金资助。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短期十分困难,难以交纳子女学费的正式员工,可视困难情况申请助学金借款。
第三条 健康福利基金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金会的基金由员工个人捐资、铁通集团下拨的专项经费、省分公司行政及工会等方面出资组成。个人捐资部分为每年每人捐资50元,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按职工人数每年每人50元下拨专项经费,省分公司行政、工会按当年基金会会员人数每年人均150元注入资金(其中行政注入85%,工会注入15%),以上资金的利息纳入基金。会员终止捐资的,按自行退会处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不退回个人捐资款。
第五条 欢迎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捐资。对大额捐资者由省分公司工会发给荣誉证书。
第六条 省分公司健康福利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各基层单位建立基金收缴台帐,员工个人捐资款由员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收缴的捐资每年九月底前汇缴省分公司工会财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健康福利基金会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省分公司、基层单位两级管理。
第八条 省分公司健康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分公司工会主席任主任委员,委员由省分公司党群部、人劳部、社保中心、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担任。省分公司健康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省分公司党群部,由省分公司工会主席任主任,省分公司党群部、社保中心有关人员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基层单位成立相应的管委会或小组。
第九条 省分公司健康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省分公司健康福利基金会的基金运作工作;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管理办法;审定基金使用统筹方案;讨论、研究和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问题;每季末审批一次基层上报的享受待遇申请表,每半年听取一次基金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每年向省公司工会委员会汇报基金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省分公司健康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及台帐;收集基层上报的享受待遇申请表;研究基金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基金会的工作;编报季(年)度统计表。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健康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职责:向员工宣讲办好健康福利基金会的意义及其管理办法;办理会员参加、转移、退出手续,建立会员档案;督促会员捐资;按待遇标准审核、上报员工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办理补偿金的收付。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基金由省分公司健康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在职员工新参加基金会的统一办理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由基层单位办理入会手续,报省分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自入会次月起成为正式会员并具备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员在省分公司内部工作调动,调出单位不转基金,只办关系转移;会员外出劳务期间,停止捐资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回省分公司工作后如继续捐资者,可以享受有关待遇;基金会会员调出省分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自行退会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补偿给付期限。会员参加基金会后自加入次月至补偿责任终止,按照个人的情况,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申请补偿人员如果从社会医疗保险、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各种保险以及其他具有福利性质的途径得到补偿,基金会在手术津贴和意外伤害医疗费补偿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补偿责任,总补偿金额不超出个人自付部分。各项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意外伤害补偿
1.意外死亡补偿:
申请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死亡的,给付死亡补偿金6万元,基金会补偿责任即终止。
2.意外残疾补偿:
申请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补偿金标准表》(见附件2)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该表所列标准给付残疾补偿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补偿金。
申请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标准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给付各对应项残疾补偿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补偿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补偿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补偿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补偿金应予以扣除。
3.意外伤害医疗费补偿:
申请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基金会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按规定给付医疗费补偿金。
申请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基金会分别给付医疗费补偿金,但每个缴费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4000元。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4000元时,基金会本项目补偿责任即终止。
申请人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申请人居住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申请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基金会按照申请人的合理住院天数,给付80元/天的住院津贴。
申请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基金会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每个缴费年度内对同一申请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津贴天数以9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基金会本项目补偿责任即终止。
5. 意外伤害手术津贴:
申请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实行手术者,基金会根据申请人所施手术项目按《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见附件3)给付手术津贴,每个缴费年度手术津贴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000元时,基金会本项目补偿责任即终止。
(二)疾病补偿
1.疾病死亡补偿:
申请人因疾病死亡的,给付死亡补偿金3万元,基金会补偿责任即终止。
2.疾病住院津贴:
申请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基金会按申请人的合理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非癌症患者按50元/天给付,癌症患者按130元/天给付。
申请人多次因病进行住院治疗,基金会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每个缴费年度内对同一申请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津贴天数以9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基金会本项目补偿责任即终止。
3.疾病手术津贴:
申请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实行手术者,基金会根据申请人所施手术项目按《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见附件3)给付手术津贴,每个缴费年度手术津贴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000元时,基金会本项目补偿责任即终止。
4.重大疾病补偿:
确诊初次患二十二种重大疾病者(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多发性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失明、良性脑肿瘤、阿尔兹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病、急性脊髓灰质炎、肝病末期、严重头部创伤、非典型性肺炎(简称SARS)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具体重大疾病释义见附件4),基金会一次性补偿3万元。会员患非典型性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疾病,如果政府给予免费治疗,基金会将不予3万元补偿。同一重大疾病只可享受一次补偿,申请人获得3万元补偿金后,基金会该重大疾病补偿责任即终止。
5.女性安康重大疾病补偿:
女员工初患原发性六大妇科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乳腺癌),其中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补偿1万元,乳腺癌补偿2万元。同一女性安康重大疾病只可享受一次补偿,申请人获得1或2万元补偿金后,基金会的补偿责任即终止。
(三)助学金资助
1.资助标准:按照学费发票实际金额给予资助,每学年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小学资助400元,初中资助800元,高中(含中技、中专)资助2000元,专科(含高职)资助3000元,本科资助5000元(以上系指全日制正规学校),资助标准非独生子女减半(一胞多胎者除外)。
2.助学金资助每年申请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员工或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及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报所在单位工会。基层单位工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会同人劳、财务等主管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后,填写《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特重困员工子女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8)一式四份,确认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分公司党群部。
申请助学金借款的比照助学金资助办理,但在借款申请中需明确还款日期,并于两年内还清借款。
第六章 非补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请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残疾的,基金会不承担意外伤害补偿责任(包括死亡补偿、残疾补偿、医疗费补偿、住院津贴、手术津贴)。
(一)申请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二)申请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申请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申请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申请人流产、分娩(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流产、分娩除外);
(六)申请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申请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注射药物;
(八)申请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申请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使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的,基金会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补贴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请人因病死亡、住院、手术的,基金会不承担疾病补偿责任(包括死亡补偿、住院津贴、手术津贴):
(一)同第十七条各款;
(二)性病、精神疾患;
(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请人初次患第十六条(二)中第4点所列重大疾病的,基金会不承担重大疾病补偿责任:
(一)同第十七条各款;
(二)在参加基金会前(含大病基金会)患第十六条(二)中第4点所列重大疾病;
(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请人初次患第十六条(二)中第5点所列原发性妇科癌的,基金会不承担女性安康重大疾病补偿责任:
(一)同第十七条(一)、(三)、(七)、(九)款;
(二)申请人在参加基金会前(含大病基金会)患第十六条(二)中第5点所列原发性妇科癌;
(三)申请人所患妇科癌为非原发性癌症;
(四)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第七章 申请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员申请补偿待遇,会员或其受益人应分别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所有的复印材料,由基层工会负责人核对,原件与复印件完全一致,基层工会负责人方能在所有的复印材料上签字,并盖上本单位工会公章确认,否则,省分公司基金管委会将退回申报材料,不予支付补偿。
1.申请书。申请理由应详述病、伤、残、亡情况。
2.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员工医疗定点医院或二甲以上(或县级)医院提供疾病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检查报告等定性的病情证明书(包括确诊证明、化验结果、病历及医疗检查、疾病检验结论报告、诊断记录)。
3.省分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原始凭证(留存复印件);住院者需提供入、出院证明或有关资料;施行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证明资料。
4.受意外伤害者,要出具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伤残等级应有伤残鉴定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或有关资料。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工会小组或车间工会接到基金会会员或受益人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填写《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员工健康福利互助合作团体基金会会员享受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并签字或盖章,报基层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基层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签署意见,报省分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省分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补偿金支付等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伤、残、病、亡之日起满一年,会员所在单位、本人或其受益人未提出待遇申请的,基金会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资助过程中因申请人的隐瞒或欺骗行为,已经享受待遇的,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只能享受一次补偿。会员患重大疾病或女性安康重大疾病,只能享受一次疾病补偿。会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若同时或先后发生本办法中规定的补偿项目,或同一事件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项目或一个项目中多项条款内容时,按其中最高补偿项目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员工退休时,在其退休时的缴费年度内仍然可以享受有关待遇,下一个缴费年度开始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员工退休时,无论是否享受过补偿,本人所有捐资均不返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后,如遇到政策变化,按新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员工健康福利互助合作团体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附件:
1. 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员工健康福利互助合作团体基金会给付补偿简示表
2. 残疾程度与给付标准表
3. 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
4. 重大疾病释义
5. 其他释义
6. 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员工健康福利互助合作团体基金会会员卡
7. 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员工健康福利互助合作团体基金会会员享受待遇申请审批表
8.中国铁通广东分公司特重困员工子女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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